基礎要進行地震作用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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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設計中,很多設計者認為基礎不需要抗震驗算,這主有是出自《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第3.0.4條第4 款
4在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組合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應按承載能力級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設計值S,應用下式表達: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式中
γG ---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γQi ---第i個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對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也可采用簡化規則,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
S按下式確定:S=1.35Sk≤R (3.0.5-4)
式中
R---結構構件抗力的設計值,按有關建筑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Sk---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值。
根據《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術語的規定:
2.1.1 永久荷載permanent load
在結構使用期間,其值不隨時間變化,或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計,或其變化是單調的并能趨于限值的荷載。
2.1.2 可變荷載variable load
在結構使用期間,其值隨時間變化,且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計的荷載。
從以上規定中似乎地基基礎不需要抗震驗算,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做出下列規定:
4.2.1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1 砌體房屋。
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粘性土層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2)不超過8層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礎荷載與2)項相當的多層框架廠房。
3 本規范規定可不進行上部結構抗震驗算的建筑。
4.2.2 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且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計算。標準組合就是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時,采用標準值或組合值為荷載代表值的組合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基本組合是算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的,而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是進行抗規4.2.1以外建筑的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的。希望大家不要搞混了。
但是有一點我也不太清楚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基本組合設計值S是否應含地震情況下的組合,也就是說常遇地震是否可變作用,我認為我們的結構設計在三水準兩階段設計情況下,常遇地震是可變作用一種情況,基礎設計時是應該考慮的。大家有不同意見希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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