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體系對于高層結構的超限判定標準,是否仍然按照超限要點的要求執行,或者對于某些不規則項可允許適當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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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超限審查判定,沒有說采用隔震就是要超限了。過去,特別是上海地區,采用減隔震技術要召開專門的審查會,不采用減隔震技術的話,根據超限判斷不滿足要求就要進行超限審查,滿足就不用。但是如果采用減隔震技術的話,都是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所以這兩個并不重疊。

各個地方不一樣,但是如果采用減震技術的話,還是應該組織專項技術審查比較好,因為最初大家用得比較陌生,難免有紕漏或者不足,那么通過專家的群策群力,對設計完善是有幫助的。比如我們在新疆做項目時,會召開專門的審查會,有兩個原因,一個可能是設計單位并不是太熟,第二個原因是有些地方不是設計說了算,還是這個地區的專家一起討論,群策群力比較好一點。

國為減隔震招商
k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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