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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震標準是什么
1、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在本地區范圍內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找相關單位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當要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標準,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筑,地震作用就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達到9度時,應當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比較小的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筑,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5、按照此劃分,大多數建筑通常為丙級,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則為乙級,特別重要的建筑要定為甲級。建筑等級高,抗震設防的標準也要相應提高。對于學校,其中提到“考慮到地震時小學生及幼兒自救能力較弱,應予以重點保護。注意到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對于層數較多的砌體教學樓的層數要求、構造柱、芯柱設置要求已有所提高,但對低層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的構造要求仍不高,故本次修訂將小學生及幼兒密集程度較高的低層建筑列為乙類。”
鑒定方法
1、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分兩級,即第一級鑒定和第二級鑒定。在第一級鑒定階段,主要從宏觀控制與構造鑒定角度進行;在第二級鑒定階段,主要從抗震驗算與構造影響角度進行,即進行綜合抗震能力評價,確保被鑒定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或變形能力。
2、在具體開展鑒定工作時,當被鑒定結構的承載能力較高時,可以適當放寬其構造措施;當被鑒定結構的構造措施較好時,可適當降低其承載力要求。
3、這里的構造措施與變形能力是相對應的,例如在砌體結構中,當圈梁與構造柱等構造措施較好的情況下,主體結構的整體性就較高,其變形耗能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