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要單獨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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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省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日前經云南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云南省隔震減震建筑工程促進規定》(下簡稱《規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區域內新建三層以上、且單體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學校、幼兒園校舍和醫院醫療用房建筑工程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要單獨驗收

《規定》指出,下列新建建筑工程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區域內三層以上、且單體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學校、幼兒園校舍和醫院醫療用房建筑工程;前項規定以外,抗震設防烈度8度以上區域內單體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建筑工程;地震災區恢復重建三層以上、且單體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規定》明確,施工單位在隔震減震建筑工程開工前,應當編制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組織論證通過后,方可進行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隱蔽工程要求組織檢查驗收并形成記錄。

監理單位應當對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過程實施旁站監理,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程序,保證施工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要求。

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應當作為建筑工程結構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單獨驗收。隔震減震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交有關隔震減震專項工程資料和使用說明,并在工程顯著位置設置永久性標識標牌,標明該工程抗震設防烈度、隔震減震裝置類別、隔震減震構造及其使用維護等信息。

建筑產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工程隔震減震裝置及構造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聯系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或者施工單位進行處置,并將處置情況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隔震減震裝置及其構造或者影響隔震減震裝置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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