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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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減隔震政策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不適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評定。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本次修訂后共包括11章和7個附錄,主要修訂內容是:一是擴大了原鑒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將原95鑒定標準僅針對TJ 11—78實施以前設計建造的房屋,擴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現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現有建筑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根據現有建筑設計建造年代及原設計依據規范的不同,將其后續使用年限劃分為30、40、50年三個檔次。三是給出了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建筑應采用的抗震鑒定方法,即本標準中的A、B、C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四是明確了現有建筑抗震鑒定的設防目標;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與新建工程的設防目標一致,后續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樣的地震影響時,其損壞程度略大于按后續使用年限50年鑒定的建筑。五是適度提高了乙類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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