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抗震專家詳細解讀《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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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修訂主要是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的附錄A、B調整修改了各地區的峰值加速度和場地特征周期Tg,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規定的其它方面,這次《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修訂暫未采納。另外,此次修訂對《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過程中一些有歧義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明確。

1、設防烈度不細化到鄉鎮街道

修訂《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仍然只涉及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按民政部編2015行政區劃簡冊,包括地級市的市轄區),未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附錄C的規定細化到鄉鎮街道。因為兩個相鄰的街道,一個街道為7度抗震設防,而另一個街道就變成8度抗震設防了,這會給設計帶來諸多麻煩,而且中國地震的預測水平也沒有達到這個高度。

只有當項目處于兩個縣交界地帶時,才需要參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附錄C的有關鄉鎮街道的規定去查相關參數。

2、不考慮峰值加速度根據場地類別的調整

因為原《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已經考慮了根據場地類別的不同采取降低或提高抗震構造措施,詳細解讀見微信“土木吧”2016-07-11 所發文章《哇!新抗規真的不考慮場地類別對峰值加速度的調整!》。

3、結構動反應放大系數的最大值βmax 不提高到2.5

β

4、進一步明確扭轉位移比的含義

本次局部修訂,對扭轉位移比的含義進行文字性修改,明確計算扭轉位移比時只考慮樓層兩端抗側力構件,不承擔抗側作用的水平及豎向構件不用考慮。并強調在計算扭轉位移比時,應考慮偶然偏心的作用。

5、調整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范圍

明確6度抗震設防時,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進行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以前規范規定,在6度抗震設防時,無論何種情況,都不需要進行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

對于多層框架-抗震墻房,其基礎荷載與一般民用框架相當時,也可不進行樁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6、 補充端柱有集中荷載時的設計要求

當抗震墻約束邊緣構件的端柱有集中荷載時,配筋構造尚應滿足與墻相同抗震等級框架柱的要求。

7、補充砌體抗震墻立面開洞時,墻段的局部尺寸要求

砌體抗震墻立面開洞時,除了要滿足立面開洞率的要求以外,還需要同時滿足砌體墻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求,此次修訂強調對砌體抗震墻立面開洞要雙控。

8、明確外露式柱腳承載力要求

原《建筑抗震設計規范》9.2.16條規定,當采用外露式柱腳時,柱腳承載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載力的1.2倍。規范執行過程中很多人按照柱腳設計承載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載力的1.2倍控制,無端的加大柱腳錨栓和底板尺寸(而且有時也根本滿足不了),根據抗震強連接的精神,這次規范修訂明確為柱腳極限承載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載力的1.2倍。

9、明確暗梁的設置范圍

原《建筑抗震設計規范》14.3.2條規定, 當采用板柱-抗震墻結構時,應在柱上板帶中設構造暗梁。所以,在2010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過程中,對于采用板柱-抗震墻的地下建筑,很多圖審機構都統一要求在頂板設置暗梁,甚至對于附建式地下建筑,也一并要求設置暗梁,此次規范修訂明確,只有無柱帽的平板才需要設置構造暗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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