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結構是否需要進行抗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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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條件下可不進行抗震計算,在另外一些條件下則需要。

一、《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1、7度Ⅰ、Ⅱ類場地的丙類地下建筑。
2 、8度(0.20g)Ⅰ、Ⅱ類場地時,不超過二層、體型規則的中小跨度丙類地下建筑。
二、《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10)條文說明
3.9.5、3.9.6 這兩條是關于地下室及裙樓抗震等級的規定,是對本規程第3.9.3、3.9.4條的補充。
帶地下室的高層建筑,當地下室頂板可視作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屈服部位將發生在地上樓層,同時將影響到地下一層;地面以下結構的地震響應逐漸減小。因此,規定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不能降低,而地下一層以下不要求計算地震作用,其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第3.9.5條中“相關范圍”一般指主樓周邊外延1~2跨的地下室范圍。
第3.9.6條明確了高層建筑的裙房抗震等級要求。當裙樓與主樓相連時,相關范圍內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于主樓;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上、下各一層受剛度與承載力突變影響較大,抗震構造措施需要適當加強。本條中的“相關范圍”,一般指主樓周邊外延不少于三跨的裙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結構類型確定抗震等級。裙房偏置時,其端部有較大扭轉效應,也需要適當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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