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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減震隔震
2.9.1 大學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4號文)第十六條中八類建筑的學校建筑,按照重點設防并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shù)?是否需要滿足《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魯人常[2020]119號文)第十四條提高一檔的要求?
解答:若不屬于應急避難場所或其它特殊情況,大學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可按標準設防類確定,其地震作用不需提高一檔,可不采用隔震減震技術(shù)。
2.9.2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不具有外科手術(shù)室或急診科的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漆t(yī)院(如眼科醫(yī)院)”等標準設防類建筑,是否需要按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shù)?
解答:根據(jù)《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4.0.3條,上述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可按照標準設防類,可不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shù)。cad線型下載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兩區(qū)八類建筑中,根據(jù)《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確定為重點設防類建筑,應采用隔震減震技術(shù);確定為標準設防類建筑,可不采用隔震減震技術(shù)。
2.9.3 學校的辦公樓等非學生使用的用房、醫(yī)院的辦公樓、交流(培訓)中心等非醫(yī)療功能用房,是否需要按照重點設防并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shù)?
解答:根據(jù)《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6.0.8條,上述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可按照標準設防類,可不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shù)。
2.9.4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中“保證發(fā)生本區(qū)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采用的性能目標如何確定?
解答:地震時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建筑各類構(gòu)件的性能目標不應低于《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術(shù)導則》RISN-TG046-2023表3.1.3-1、表3.1.3-2的規(guī)定。
表3.1.3-1 I類建筑正常使用的性能目標
表3.1.3-2 II類建筑正常使用的性能目標
2.9.5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0.20g地區(qū)的醫(yī)院項目,地下室二層,為了解決樓電梯井隔震,采用基礎隔震,在確定抗震等級時,房屋(結(jié)構(gòu)) 高度從室外地面起算,還是從支座起算?
解答:隔震建筑有關(guān)建筑高度的問題,應按照結(jié)構(gòu)高度計算,對于基礎隔震建筑,結(jié)構(gòu)高度應計算至隔震層頂;對于室外地坪以上的層間隔震建筑,結(jié)構(gòu)高度應計算至室外地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