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結構的隔震措施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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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震結構應采取不阻礙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發生大變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結構的周邊應設置豎向隔離縫,縫寬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對兩相鄰隔震結構,其縫寬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水平隔離縫,縫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當設置水平隔離縫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墊層。

3)穿越隔震層的門廊、樓梯、電梯、車道等部位,應防止可能的碰撞。

2、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當水平向減震系數大于0.45時不應降低非隔震時的有關要求;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45 時,可適當降低相關對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構造措施不應降低。此時,對砌體結構,可按相關規范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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